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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泰蓝孔雀壶

    法制晚报讯(记者 王子薇) 具有“中国景泰蓝第一人”之称的景泰蓝大师张同禄认为自己是景泰蓝作品“孔雀壶”的设计者,拥有署名权;而北京一级工艺美术大师张自方称自己才是“孔雀壶”的设计者。为争“孔雀壶”的署名权,两位年逾古稀的老人对簿公堂。一审法院判决作品署名权归张自方,张同禄不服上诉。
    今天上午,法晚记者(微信公号ID:fzwb_52165216)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,法院终审驳回上诉,维持一审原判。法院认定北京工艺美术厂1978年制作的景泰蓝“孔雀壶”设计者为张自方,判决张同禄停止署名,公开道歉。
    今年72岁的张自方称,1976年,他在北京工艺美术工厂景泰蓝车间设计室工作时,设计了景泰蓝作品“孔雀壶”,这个作品被选中参加了全国工艺美术展览,获得优秀作品奖,后来还被国家邮政局选中,被制成邮票发行。该作品是职务作品,设计者享有署名权。
    张自方表示,2005年,同事张同禄携“孔雀壶”进行展览,他发现后与张同禄沟通,对方称作品获奖了,获奖证书给张自方署名。后来,张自方发现张同禄销售、展览孔雀壶,因此将张同禄告上法庭,要求其停止在孔雀壶上署名并公开道歉。
    74岁的张同禄辩称,孔雀壶是职务作品,他是设计者,他享有署名权。现在工美厂已经不存在,单位已经没有优先使用的权利,全部权利应归其所有。因此,不同意张自方的诉求。   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,在孔雀壶完成期间,张自方和张同禄同在工美厂工作。张自方是组员,张同禄为组长。庭审时,工美厂原副厂长、技术科科长、同组设计人员均出庭为张自方作证,没有证人为张同禄作证。
    原工美厂副厂长里李苍颜表示,两人是同学,到了工美厂又成为同事,张同禄是金属专业,张自方为雕塑专业。“壶是张自方设计的,我看见过他画的图纸,展览会后出书时,发现署名错误,但没法更改,再出画册的时候修正了。”
    张自方表示,创作孔雀壶时,组员共有5人,“大家各自在图书馆查阅资料,当时我想做一个新颖的,就有了孔雀的灵感。”随后的制作过程中,几经修改,期间听取了同事的建议,壶身色彩是点涂料的工人提的建议。
    而张同禄对于灵感来源表述,他去云南看到过孔雀有了录感,孔雀羽毛装饰整体由118根羽毛组成。
    在庭审中,双方均未提交孔雀壶的直接设计稿,张同禄的铅笔绘图与实物存在较大差异。一审法院认为,为张自方作证的证人身份特殊,证言有一定可信度。张自方对孔雀壶的设计细节描述较为详细,并且对设计过程的变化和调整进行了说明。张同禄则未作任何描述。海淀法院一审判决,作品署名权归张自方,张同禄向张自方道歉。张同禄不服上诉。
终审
    法院确认署名权归张自方
   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,两人为证明自己是设计者,都提交了相关证据。
    法晚记者(微信公号ID:fzwb_52165216)获悉,最早的两份证据分别为张自方提交的《北京工艺美术1978》画册及张同禄提交的《全国工艺美术资料选编1978》,张自方画作中注明了主要设计者为张自方,张同禄画册中则注明了设计者是张同禄。景泰蓝    两本画册都是对当年优秀作品的汇总,两家出版单位都在业内有较大影响,张同禄提交的画册出版日期早于张自方。
    但法院审理认为,张自方提交的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。如2005年,张自方在参评一级工艺美术大师时,其个人作品中包括涉案孔雀壶,张同禄作为推荐人签了字。在参加第二届中国礼品设计大赛中,孔雀壶获得银奖,设计师注明的是张自方,张同禄也到场。这说明,张同禄知晓张自方获奖,当时并未提出异议。
    张同禄二审时提交的相关证据中,均不能证明涉案作品的设计者是张同禄。二审法院据此驳回张同禄上诉,维持一审结果,孔雀壶署名权归张自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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